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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对照表2023-07-0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1   为 了加强 对深 圳南山 热电股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 南山热电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1     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特制定本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管理规则。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 理》《上市 公司股东 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 制 度 主 要 适 用 于 公 司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6.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3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4                                              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2.3     公 司应按 照中 国结算 深圳分
5   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向其反馈确认结果。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规 定 合 并 为一 个 账
6   户;未按照规定合并账户的,由其自行
    承担后果。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
    圳 分 公 司 按 规 定 对 每 个 账 户 分别 做 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3.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在买卖本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 2)通知董事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 2)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7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深圳南山热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
    提示相关风险。                                   级管理人员。
           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应在买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报告(见附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深圳证 件 3),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该事实发
    券交易所申报(见附件 3),并在深交所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3.2.1     上年 末所 持本 公司 股份 数            (一) 上 年 末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8
    量;                                             量;
           3.2.2     上年 末至 本次 变动 前每 次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2.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3.2.4     本次 股份 变动 的日 期、 数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量、价格;                                       价格;
           3.2.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3.2.6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要 求披 露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并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
9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
                                             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
                                             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
                                             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
                                             上限和下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
                                                 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公司在次
                                                 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
                                                 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在下列期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份:
         4.1.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4.1.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10
     告前 10 日内;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4.1.3     自可 能对 本公 司股 票交 易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项发 生 之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个交易日内;                                法披露之日;
         4.1.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他期间。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11   组织(以下简称“关联人”)不发生因获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3.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3.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1.3.3     公司证券代表及其配偶、父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母、子女、兄弟姐妹;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1.3.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计算)卖出,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从最后一笔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出时点起计算)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12   容: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
            4.2.1     相关 人员 违规 买卖 股票 的 具体情况等。
     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2.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4.2.3     收益 的计 算方 法和 董事 会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4.2.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要 求披 露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
13
                                                 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1   每年度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的 A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股、B 股为基数(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和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按 25%的比例计算其 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14   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
     效,不得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持有本公司股份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数。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即 为 持 有 本 公司 股 份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
            5.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
15   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5.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
16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4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17   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理规则 3.2 条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
18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时,
     本规则应根据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监管
     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制度修订情况同步对附表进行
19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