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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3-07-0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号
            1.1 为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构,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接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接待和推广
     待和推广工作,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度。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1         1.3 公司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应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公 平 信 息披露指
                                                 “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度。
     定。
          2.1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接                  第五 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接待
2    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 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
     承办接待和推广的日常管理工作。              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

          新增内容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接
                                                 受新闻媒体等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的采访。
                                                 接到上述类型采访要求后,相关部门的负责
                                                 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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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报内容包括:采访单位、采访的主要内容、
                                                 接受采访时拟回答问题的提纲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逐级请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批
                                                 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对采访内容涉及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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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件的立场、态度、下一步打算等应着
                                        重审查。

       3.5 公司可以在进行重大项目投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资、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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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或路演活动,但应避免在定期报告 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
    披露前十五日内举办此类活动,以免 日内举办此类活动,以免泄漏非公开重大信
    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息。
       3.7 公司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前,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应确定投资者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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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前,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 大 信 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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