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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3-07-0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获取投资者认同和支持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三)保密原则,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严格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
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采访、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与信
件方式的咨询、公司网站及投资者关系平台的 BBS 咨询、在线问答等。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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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了解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等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
的采访。接到上述类型采访要求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采访单位、采访的主要内容、接受采访时拟回答
问题的提纲等,由董事会办公室逐级请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接
受采访。对采访内容涉及公司对重大事件的立场、态度、下一步打算等应着重审
查。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
或现场参观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
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九条 以上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并指定专人回答相关提问,避免以上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以上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刊
登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相关文件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公司知悉后应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但应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举办此类活动,以免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应以公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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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应邀请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以公告的形式或置于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合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备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以及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处理相关的接待和推广活动,但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
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十条 除公司《章程》指定的新闻媒体外,公司可根据推广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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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当的时候选择其它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把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
定,积极配合监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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