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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3-05-25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3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副总裁黄大年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公司副总裁黄大年先生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 356,450 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0.0346%),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9,11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7%),
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个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2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虹美菱”)
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到公司副总裁黄大年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黄大年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大年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56,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4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情况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家庭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其以 2012 年-2016 年期间获授的业绩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所
购买的公司股票剩余部分。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时间内,在
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黄大年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9,11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7%),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个人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 25%。若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内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则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黄大年先生前期作为公司 2012 年-2016 年业绩激励基金方案的激励对象,
其在购买公司股票时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购买的长虹美菱股票在未来第一年内,将不通过任何市场方
式减持,满第二年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其持有部分的 50%,满第三年可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剩余的 50%。

    2.本人同时承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包括
但不限于: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得将本
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大年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黄大年先生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及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
计划,故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
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4.黄大年先生本次减持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黄大年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其之前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黄大年先
生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
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黄大年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