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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10-1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
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23年
10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1.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
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基于过去的良好合作情况,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
双方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定
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中约定: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利率不
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
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
司为公司提供的贷款等业务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 款规定
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
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及其他服务收
取的费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
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 所收取
的费用。即双方业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存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贷款利率及其他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3.该关联交易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并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和关联交
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四川
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长虹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长虹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未发现长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
求。

    2.长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
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目前公司对长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是真实可
靠的,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风险是可控的,没
有损害公司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规定,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 项授信
额度的议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
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
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
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
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前述银行开
展票据池业务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所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前述额度可滚
动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
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




   牟   文




   赵   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