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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04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6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7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
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号、2023-063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
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
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7 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39 人,共持有 358,227,643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820%,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25,736,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7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32,490,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47%。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36 人,代表股份 330,836,24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5211%。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27,391,39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484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
以特殊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2-5 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合肥长虹美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增加提供信用
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6,915,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336%,反对 1,3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6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9,001,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3657%,反对 1,3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3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9,835,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74%;反对 1,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80,810,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029%,反对 1,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97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9,002,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 1,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3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0,808,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7776%;反对 1,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78%;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6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
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5,83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25%,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6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92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227%,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97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2,079,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2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 亿元
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5,83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25%,反对 2,155,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16%,弃权 23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92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227%,反对 2,155,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6834%,弃权 2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294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1,8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572%;弃权 236,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14%。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
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5,83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25%,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6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92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227%,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97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2,079,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2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