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6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7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 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号、2023-063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 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 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7 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39 人,共持有 358,227,643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820%,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25,736,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7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32,490,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47%。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36 人,代表股份 330,836,24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5211%。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27,391,39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484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 以特殊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2-5 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合肥长虹美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增加提供信用 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6,915,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336%,反对 1,3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6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9,001,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3657%,反对 1,3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3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9,835,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74%;反对 1,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80,810,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029%,反对 1,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97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9,002,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3669%,反对 1,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3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0,808,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7776%;反对 1,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22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78%;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6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 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5,83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25%,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6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92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227%,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97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2,079,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2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 亿元 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5,83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25%,反对 2,155,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16%,弃权 23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92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227%,反对 2,155,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6834%,弃权 2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294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1,8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572%;弃权 236,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14%。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 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55,83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325%,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6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92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227%,反对 2,391,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97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56,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714%;反对 2,079,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2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24%;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3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