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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3年12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接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并向
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成员全部为当届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或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协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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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通知时书面载明事由。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四)由二分之一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
由本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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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会议纪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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