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0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23年12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接受董事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并对公司的资金运
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它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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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须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查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事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时书面载明事由。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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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二分之一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由本人
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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