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30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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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http://www.adamaltd.com.cn)、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投资者联系电话:010-56718110
电子邮箱:IRChina@adam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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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投资者关切。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关切。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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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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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与全球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其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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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
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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