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无锡威孚
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告的最新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
意见》、《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华山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晓东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5657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5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0007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0】%;
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352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9158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4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A股 336465976 97.8193 6908870 2.0086 592110 0.1721
B股 63089095 96.7757 2007175 3.0789 94800 0.1454
合计 399555071 97.6530 8916045 2.1791 686910 0.1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 50749492 84.0885 8916045 14.7733 686910 1.1382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A股 336620476 97.8642 6918270 2.0113 428210 0.1245
B股 63089095 96.7757 2007175 3.0789 94800 0.1454
合计 399709571 97.6908 8925445 2.1814 523010 0.1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 50903992 84.3445 8925445 14.7889 523010 0.8666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A股 336502576 97.8299 6907370 2.0081 557010 0.1619
B股 63116295 96.8174 1979975 3.0372 94800 0.1454
合计 399618871 97.6686 8887345 2.1721 651810 0.1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 50813292 84.1943 8887345 14.7257 651810 1.0800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A股 336450176 97.8147 6945870 2.0193 570910 0.1660
B股 63116295 96.8174 1979975 3.0372 94800 0.1454
合计 399566471 97.6558 8925845 2.1815 665710 0.1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 50760892 84.1074 8925845 14.7895 665710 1.1030
5、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A股 336705386 97.8889 6760970 1.9656 500600 0.1455
B股 63078295 96.7591 2089575 3.2053 23200 0.0356
合计 399783681 97.7089 8850545 2.1631 523800 0.1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 50978102 84.4673 8850545 14.6648 523800 0.8679
6、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A股 222243486 97.1742 5962370 2.6070 500500 0.2188
B股 36511672 97.0790 1011598 2.6897 87000 0.2313
合计 258755158 97.1607 6973968 2.6187 587500 0.2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 52790979 87.4711 6973968 11.5554 587500 0.9734
7、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A股 325962594 94.7657 17605362 5.1183 399000 0.1160
B股 42178857 64.7004 23009713 35.2958 2500 0.0038
合计 368141451 89.9754 40615075 9.9265 401500 0.0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 19335872 32.0383 40615075 67.2965 401500 0.6653
8、关于聘请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A股 336335176 97.7812 6996770 2.0341 635010 0.1846
5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B股 64091972 98.3140 1035598 1.5886 63500 0.0974
合计 400427148 97.8661 8032368 1.9631 698510 0.1707
其中:中小投资者 51621569 85.5335 8032368 13.3091 698510 1.1574
9、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
A股 336209186 97.7446 7022170 2.0415 735600 0.2139
B股 64091872 98.3139 1075998 1.6505 23200 0.0356
合计 400301058 97.8353 8098168 1.9792 758800 0.1855
其中:中小投资者 51495479 85.3246 8098168 13.4181 758800 1.2573
其中,就第 6 项议案的审议,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
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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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杨 楠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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