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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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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
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
任何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1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招商港口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15:00 在深
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 1 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25 楼 A 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招商港口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7 名(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76,261,147 股(其中,A 股股份共计 1,519,526,748
股,B 股股份共计 56,734,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0738%。根
                                    2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1 名,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693,077,138
股(其中,A 股股份共计 693,047,238 股,B 股股份共计 29,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733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招商港口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招商港口的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7,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3
    3.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4. 《关于公司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7,787,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5.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7,787,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6.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4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7. 《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同意票为 694,497,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7,787,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8. 《关于 2023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 692,705,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419%;反对票为 1,792,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581%;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5,995,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4783%;反对票为 1,792,39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217%;弃权票
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9. 《关于确认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进展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
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6,287,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655%;反对票为 3,049,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44%;弃权票为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4,736,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096%;反对票为 3,049,96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894%;弃权票
为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


    10. 《关于 202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及金融机构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1. 《关于公司发行债券产品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3,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反对票为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2.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7,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7,786,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1,200

                                    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


    13. 《关于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4.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和费用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4,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对票为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7,784,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2%;反对票为 3,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8%;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5.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同意票为 2,269,337,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7,786,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


    16.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同意票为 2,269,337,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对票为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弃权票为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7,786,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0%;反对票为 1,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7.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选举邓仁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2) 选举王秀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3) 选举严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8
    (4) 选举张锐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5) 选举刘威武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6) 选举徐颂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7) 选举吴昌攀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8) 选举吕以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4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09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42%。


    18.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选举高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62,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264%。


    (2) 选举李琦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62,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264%。


    (3) 选举郑永宽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62,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112,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265%。


    (4) 选举柴跃廷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62,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


                                  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总票数 117,11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264%。


    19.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选举杨运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53,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


    (2) 选举符布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选总票数 2,268,653,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除第 11 项议案外,上述其余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通过,
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就上述第 7 项、第 8
项议案,关联股东 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
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股份不
计入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即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第 11 项议案为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同意该等议案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述第 1 项至第 16 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17 项至第 19 项议案为累
积投票议案。


    上述第 4 项、第 5 项、第 7 项至第 9 项、第 12 项、第 14 项至第 18 项议案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齐轩霆




                                            经办律师:

                                                              张焕彦




                                            经办律师:

                                                             江楚填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