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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1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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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
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
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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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招商港口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5 时 30 分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 1 号招商
局港口大厦 25 楼 A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公告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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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B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76,803,022 股(其中,A 股股
份共计 1,520,309,023 股,B 股股份共计 56,493,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63.095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
参与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共计 19 名(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名,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267,819,729 股(其中,A 股股份共计
2,211,322,430 股,B 股股份共计 56,497,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0.746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招商港口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部
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控股子公司调整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为 692,973,2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2%;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5,60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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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16,263,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52%;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4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2.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候选人冯波鸣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票数为 2,266,808,2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票数为 115,257,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300%。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2.02 选举候选人陆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选票数为 2,266,808,30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选票数为 115,25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301%。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4
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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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张焕彦                            江楚填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齐轩霆




                                                      202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