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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6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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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适用范围.......................................................................................................... 1
第三章 对外捐赠概述.................................................................................................. 1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1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2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审批及管理...................................................................... 2
第七章 附          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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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招商港口”)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
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在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
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招商局港口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招商港口总部及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有管理权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其他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概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招商港口总部及下属企业将所拥有的
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自愿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受赠人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
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
以及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
    (三) 量力而行:公司发生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下,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 公平诚信:海外公益慈善项目的筛选与实施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
的慈善用途,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项目受益对象应为无差别的普通大众,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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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地将受益对象限定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或附带其他条件,充分发挥公益慈
善社会效应,树立集团良好信誉;
    (五) 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一) 济困、扶贫:帮扶中国贫穷地区,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定点
扶贫地区。重点是解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并致力于提高受援助地区人民自
我实现的能力,以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从根本上实现脱贫致富。;
       (二) 赈灾:为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帮助;
     (三) 助医、助学、助教:为贫困地区人民提供医疗帮助,资助特殊疾病
的研治;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社会普遍知识水
平;
    (四) 助残、助孤:帮助孤儿及残疾人士解决生活困难,帮助社会上其他
需要关爱的社会弱势群体等。;
       (五) 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 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赈灾、济困、助医、助学等社会公益事
业。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应根据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
规范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将年度捐赠支出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八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货币资金和非货币性资产
(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 单笔金额 500 万元(含)以下的,经招商港口首席执行官(简称“CEO”)
审批后实施;
    (二) 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6000 万元(含)以下的,经招商港口董事
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 单笔金额 6000 万元以上的,由招商港口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
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 每一财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6000
万元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对于超出公司年度预算的捐赠事项,均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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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第十条 招商港口总部及下属企业须拒绝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
赠。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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