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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1月)2023-11-2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