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23年11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星期 三)15: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杨柳路2号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1期B栋13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梁建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出 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 人,代表股份379,701,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59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2,79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44%。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4人,代表股份 365,797,9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64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13,903,4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167%。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回避表决股份 除外)的94.8526%;反对1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回避表决股份除外) 所持股份的5.1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回避表决股份除外)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6352%;反对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64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回避了表决。 2、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0857%;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0857%;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0857%;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0857%;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0857%;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0857%;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7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8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0857%;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5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 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6.0857%;反对10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4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