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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4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4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7月4日作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日,并同意以5.9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