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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兄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2023-12-12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结构,促进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效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
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特别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等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在专门会议
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详
细记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