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9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普医疗”)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普医疗《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经历、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均未
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邓冠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蒋广成先生、田柯
先生、闫红玉女士、徐立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闫红玉女士为公司财务负
责人,聘任余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项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基于 AI 的全自动血栓弹力图系统项目”、
“分子诊断采血管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预案内容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
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
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做出了相关说明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
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白华:
刘焕亮:
刘瑛: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