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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迪科: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3991/FY/2023-560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天源
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天源
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
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
张伟敏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
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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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1日刊载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
于7个工作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3年8月16日(周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01号国实
大厦10楼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2023 年8 月 16日 9:15~9:25 ,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友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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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152,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72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109,969,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43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 至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5名,代 表公司 有表 决 权 股 份
18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中小股东(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8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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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且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
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9,972,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8539%;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6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保证金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9,972,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8539%;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6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两项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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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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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马卓檀                        武建设




                                              张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