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内
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本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
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我们认为公司有效地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或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举措,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价
值观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对外捐赠事项。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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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聘任卢奕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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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郭 朋 郭晋龙 耿方圆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