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23-047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3.2019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控股股东表决权放弃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及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19-081),根据颜军先生签署的《关于放弃表决权事宜 的承诺函》,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个人持有的公司 17,905,035 股股票(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5%, 剔 除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中 的 股 份 数 量 后 的 比 例 为 2.57%)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根据 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与颜军先生签 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格力金投与海南中星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后, 颜军先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35,739,853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 5.13%)对应的全部表 决权委托给格力金投行使;同时格力金投同意恢复颜军 17,905,035 股股票 所对应的表决权。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颜军先生上述 35,739,853 股股票表决 权委托尚未生效,其 17,905,035 股股票尚处于弃权期。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根据颜军先生与吴郁琪女士签署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吴郁琪女士同意将非交易过户取得的公司股票 14,03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剔 除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中 的 股 份 数 量 后 的 比 例 为 2.01%)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 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颜军先生行使,委托期 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 日(星期四)15:00,召开地点为珠海 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 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2023 年 6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颜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209,615,060 股,其中剔除股 东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 17,905,035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191,710,02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51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9,912,552 股,其中剔除股 东颜军先生放弃的表决股份 17,905,035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172,007,51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68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9,702,5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82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35,828,57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6,126,06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1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19,702,508 股,占上 市总股份的 2.82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颜军先生、张东辉先生、邓湘湘女士、高曈先生、 颜志宇先生、蒋晓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颜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63,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7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81,7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528%。 表决结果:当选。 1.02 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1.03 选举邓湘湘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1.04 选举高曈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1.05 选举颜志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322,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14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441,1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9.3813%。 表决结果:当选。 1.06 选举蒋晓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符锦先生、张毅先生、周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2.01 选举符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2.02 选举张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2.03 选举周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方秋鹏先生、丁继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杨革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3.01 选举方秋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3.02 选举丁继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184,579,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96.28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28,697,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0978%。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幸黄华律师通过现场方式、王新 静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