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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宇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06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航宇
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副总经理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
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及专业素养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高曈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是公司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
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符 锦               周 宁                  张 毅




                                             签署日期:202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