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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创环保: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6月)2023-06-12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3 年 6 月〕


                               公告编号:2023-05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
修改。修改对比如下:


   条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厦门三维丝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厦门三    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厦门三维

              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

              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原有债      公司继承。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权、债务由股份公司继承。公司在厦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91350200705466767W。

              执照,营业执照号 350298200006039。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2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2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中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聘任公司的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条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二条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

                 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业类似岗位的

                 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评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方案;绩效评价标准、

                 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标

                 准及相关制度等。

                 (五)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交的述职

                 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

                 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七)提出对董事、高管人员激励计划的建

                 议及方案;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三条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   -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

四条                                        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

                                            规定




   除前述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