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8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 1 人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
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回避表决。
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