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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创环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8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原则。在
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
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亦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