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2023-12-2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上市公司”)
拟以现金出售方式,向秦皇岛铧源实业有限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创惠丰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创环保本次重组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为出售标的公司 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
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
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之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剥离经营情况不佳的子公司。同时,通过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公司能够收回部分现金,有利于减轻公司经营压力,改善自
身的经营状况。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
续发展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
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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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萧 张兴林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