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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数量及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调整授予数量及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23-25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8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
            性股票、调整授予数量及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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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
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本次调整的法律文件进行
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四、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东方财富本次作废、本次调整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
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作废、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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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作废、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公
告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

     4、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
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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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5、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
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
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结
束,该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06.576 万股,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0 股,未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06.576 万股。根据《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上述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将作废;

     2、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若公司未满足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决
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 1,588.212 万股及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 300 万股不得归属并作废;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5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所涉及第三
个归属期未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 35.316 万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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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所涉及第二个归属期未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5 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授予的
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将作废。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726 人,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至 1,552.896 万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
减少至 141 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至 297.975 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以总股本 13,214,162,544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0.70 元(含税)。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
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8.88元/股调整为24.01元/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1,552.896万股调整为1,863.4752万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由23.56元/股调整为19.58元/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7.975万股调整
为357.57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和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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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本次调整的依
据、原因及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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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
数量及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律师                         雷丹丹   律师




                                                      徐雪桦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