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2023年10月)2023-10-25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2023 年 10
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3 年 10 月)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当升材料科技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章
1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订本章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2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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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人的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 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 1 名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专业人士。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年。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东及其直系亲属;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事职务。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属;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三)最近 3 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系;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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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定战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定战
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3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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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易等事项;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其他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
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 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
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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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战略和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
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
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
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公
司 ESG 工作的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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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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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薪
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政策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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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
要职责是:
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4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所问询;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和义务;
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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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其他职责。 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5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
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履行其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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