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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升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5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战略和议题管理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

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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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与

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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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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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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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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