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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4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电话:022-85586588 传真:0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3)第 195 号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平股份”)的委托,担任华平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1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上市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声明
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
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
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华平股份或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授予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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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同日,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8 日止。公示
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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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授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激励计划》、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授予的对象共 80 名,授予股票
期权数量为 1,2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30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7 月 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
    基于上述,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与《激励计划》一致,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
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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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临时)的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说明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http://neris.csrc.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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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梁   爽                               范晓东




                                   经办律师:
                                                  吴晓飞




                                                       202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