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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27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本制度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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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银行账户开设、存放、审核、支付、核算、统计等
管理。

    第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
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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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
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
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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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申请,经完整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指定募集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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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豁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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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

    (六)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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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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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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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

    第三十三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
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
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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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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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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