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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码视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数码视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0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 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 话 ( T el ):86 -10- 6521 9696     传 真 (F ax): 86-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 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数码视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孙睿、关
彭元出席数码视讯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
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
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一)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13),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
议议题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 1: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中关村软件园 4 号楼 AB 座和颐至尊-中关村软件园国际会议中心店四层第二会
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3 年 5 月 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 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 200,729,184 股,占公司有表

                                      3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6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6,944,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以远程视讯方式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
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新
增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
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07,674,08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27%。

    (四)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9、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其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5
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对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
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颜克兵                                 孙 睿 律师




                                               关彭元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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