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公司制度修订案(2023年8月)2023-08-23
公司制度修订案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度修订案(2023 年 8 月)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世纪”)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对照如下表: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新增 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
1
公司制度修订案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新增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新增 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不实陈述。
2
公司制度修订案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
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新增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新增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及
新增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除法定可以暂缓披露的情形外、不得延迟披露,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新增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因新增的第二条已对该事项进行描述,本条删除。
因删除条款,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下同)。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 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 ……
3
公司制度修订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中国证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新增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持股变动、年度报酬情况;
(七)董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新增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4
公司制度修订案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新增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意见,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相关规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相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关联交易等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告。
5
公司制度修订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新增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日内,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两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
……
新增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新增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交
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新增
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新增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6
公司制度修订案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十三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新增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新增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
新增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
事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 %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
新增 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
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
新增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
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
署意见。
第七十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新增
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7
公司制度修订案
业务办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
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三);
(六)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十九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及董事会办公室应
新增
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八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
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新增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
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
新增
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新增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新增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新增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8
公司制度修订案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新增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
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新增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东莞劲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9
公司制度修订案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规定,进行强制的信息披露。此外,公司遵循公平原则面向投资者可进行自愿性信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因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本制度原“证券法务部”统一修订为“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修订不再一一列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10
公司制度修订案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五)企业文化建设;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理层变化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三)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四)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八)电话、传真、邮箱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及其他。 (十二)路演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日内,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两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11
公司制度修订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 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通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者产生误导。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以及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比较重要的或
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
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
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安排专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
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 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会议记录等文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
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12
公司制度修订案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孙公司,下同)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下属公司提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供担保、公司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如客户)提供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下
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上述三种对外担保的总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共同担保
的情形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 第三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应在其
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对外披露
义务。
公司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依据
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移至第十五条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因原第七条移至第十五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下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第十条 公司在履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之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方(也即,
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13
公司制度修订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情形的,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提供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条第一款第(一)至(四)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准。 ……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方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70%时,应当以被担保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准。 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第十七条 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下属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
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
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司应当在下属公司履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14
公司制度修订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如需履行股东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会审议程序,由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出席相关会议并作出表决;公司控股孙公司为公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如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由提供担保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方控股股东的总经理代表出席相关会议并作出表决。
公司下属公司为前款规定被担保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
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以
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 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 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授权,任何人 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
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 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
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字或盖章。
新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 第四十五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 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
件资料。 资料。
15
公司制度修订案
四、《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理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重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
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
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两年的理财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 行低风险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行为,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 1、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定
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 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 2、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型基金(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货币市场基金(低风
险浮动收益型,投资范围为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回购、央票、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3、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收益率以实际签署
投资协议为准);
4、信托公司发行的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公司自有
16
公司制度修订案
资金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直接或间接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
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
五、《关联交易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 及其下属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制定本制度。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广东创世纪智能
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 第二条 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
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删除
因删除第六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下同。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下属公司的担保);
……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或其他组织; 组织;
17
公司制度修订案
(三)由第十二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三)由第十二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新增“第五章 关联关系的报备及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
新增
司,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述人员提供
的信息填写《关联方核查表》,发送给上述人员确认填写,上述人员需确保填写的内
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在表格相应的地方签字。
新增 第十五条 如上述人员存在刻意隐瞒、漏报关联方等行为,致使公司在信息披
露、交易审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规追究责任。
因新增第五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后续章节、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行审批、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