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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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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125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4月1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3-026),《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8日下午13:3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
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高前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8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8日下
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33,104,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5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3年度为
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
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非独立董事辞
职及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
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序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号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32,605,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3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3% ; 反 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247,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同意 532,605,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3% ; 反 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2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247,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同意 532,605,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3% ; 反 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3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247,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同意 532,805,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39% ; 反 对

                                         26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4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份总数的 0.0489%;弃权 38,4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7%

                                         同意 532,605,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3% ; 反 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247,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4
                                          同意 532,605,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3% ; 反 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6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247,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同意 523,632,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2231% ; 反 对

     《关于 2023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参股   9,434,1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7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权股份总数的 1.7697%;弃权 38,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同意 46,002,4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2.9246% ; 反 对

                                          9,434,1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关于 2023 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显示   权股份总数的 17.0062%;弃权 38,400 股,
8
     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关联股东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

                                          司、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532,614,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80% ; 反 对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9
     情况的专项报告》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238,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同意 532,814,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
10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55% ; 反 对
     司章程> 的议案》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5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38,4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同意 532,498,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863% ; 反 对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第六届   55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11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份总数的 0.1048%;弃权 47,4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同意 532,605,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3% ; 反 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1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 247,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 00125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