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2023-05-13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新显”)43.86%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或者上下游。”

    长信新显主要从事新型触控显示模组器件、超薄液晶显示面板、超薄玻璃盖
板(UTG)等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长信新显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显示器件制
造行业”(行业代码:C3974)。长信新显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
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同时,长信新显与公司
处于同行业。
                                    1
    因此,本次重组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5.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重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2
(此页无正文,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