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3-05-13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43.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
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备
考审阅机构;
4、聘请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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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
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以
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
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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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肖雪松 陈华国 梁彬圣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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