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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11-21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3-065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
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
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
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
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
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
通 灵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50,142.43 万 元 、 54,973.13 万 元 、 6,893.07 万 元 、
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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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
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
(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
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2005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
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
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
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
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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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2017 年 -2020 年 存 在 虚 增 或 虚 减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50,142.4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54,973.13万元、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
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14,647.88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14,767.16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
元。经初步测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2022年存在虚增或虚减
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营业收入6,893.07万元、虚增营业
收入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虚增利润总
额7,398.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32.73万元。经初步测算,2020年度至2022年度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10.3.1条规定的
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第10.5.1条、10.5.2条、10.5.3条规定的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
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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