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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刚光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08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3-053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 168 号一楼
圆厅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李雪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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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53,605,048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24.817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649,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153%。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7,498,448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1.9900%。其中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06,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 5,649,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1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47,498,448 股。

    表决结果 :同意 6,086,600 股 , 占出席 会 议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672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0%;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关联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47,498,44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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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6,086,600 股 , 占出席 会 议股东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672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0%;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帅律师、柏婧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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