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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刚光伏: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08-03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3-077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3 日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首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
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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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
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
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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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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