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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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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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
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拟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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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提名委员
会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无法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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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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