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2023-12-18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3-130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
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
集团”)。本次发行前,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4,016,826 股,
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5.01%。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4,800,000 股
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东、程姝合计持有公司
42.31%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的数量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
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
根据公司与欧昊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欧昊集团出
具的相关承诺,欧昊集团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
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
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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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发行对象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
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
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
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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