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3-12-18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3-126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
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
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及其整改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2020〕
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1)公司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通过伪造定期存
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 2015 年(半)
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7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公司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
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 2015 年年报、2016 年年报存在
虚假记载;(3)公司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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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遗漏;(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当,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依据《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公司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林
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
罚款,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
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
罚款。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庄大建、林仰先出具〔2020〕
1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庄大建、林仰先分别采取 10 年、5 年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上述处罚发生后,公司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涉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未在公司任职。
二、公司及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1、关于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18 年 12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罗伟广出具
《关于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18 年 3 月 8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期间,罗伟广持有的 21,287,100 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公司总
股本的 9.86%,罗伟广直到 2018 年 5 月 11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6 月
12 日早间,罗伟广通过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
被平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当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强
制平仓减持罗伟广持有的 1,722,1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97%,成交
金额 12,418,063.10 元,距罗伟广披露减持计划不足十五个交易日。罗伟广前述
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6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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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的规
定,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充分沟通,并要求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37 号监管函
2018 年 12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创
业板监管函〔2018〕第 137 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2018 年 3 月 8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期间,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罗伟
广持有的 21,287,100 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9.86%,
罗伟广直到 2018 年 5 月 11 日才通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4 月 26 日,
公司披露《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但未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公司直到 2018
年 5 月 21 日才披露更正公告。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前述问题的再
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
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要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2018〕115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2018〕
115 号《关于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1)未及时披露
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2)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不真实。林文
卿、林臻作为时任代理董事长兼代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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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林文卿、林臻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林文卿、林臻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
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
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4、〔2018〕116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拉萨市金刚玻
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出具〔2018〕116 号《关于对拉萨市
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拉萨金刚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10 月 8 日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签署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拟将持有的 1,099.53 万股、333.47 万股公司股
票质押给申港证券,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但是拉萨金刚未及时将上述质
押股份信息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拉萨金刚上述行为不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拉萨金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拉萨金刚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要求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5、〔2018〕117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2018〕
117 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因(1)未及时披露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2)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
披露不真实。公司前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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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的规定,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
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要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6、〔2018〕118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罗伟广出具
〔2018〕117 号《关于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1)未配合上
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冻结事项;(2)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价异常波
动事项;(3)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罗广伟前述行为不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罗伟广
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公司股份减持
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要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7、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6 号监管函
2019 年 1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拉萨金刚出具创业
板监管函〔2019〕第 6 号《关于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18
年 3 月 8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期间,2018 年 8 月 30 日和 2018 年 10 月 9 日,
拉萨金刚分别将所持有的 10,995,262 股和 3,334,738 股公司股份质押给申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拉萨金刚直到 2018 年 10 月 19 日
才通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拉萨金刚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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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6 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拉萨金刚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前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充分沟通,并要求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8、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
定
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拉萨金刚、庄大建、林文卿、
林仰先、陈纯佳出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纪律处分的决定》,因(1)公司在 2014 年至 2018 年期间与关联方拉萨金刚发
生非经营性往来,构成资金占用和违规提供财务资助;(2)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对 2015 年至
2017 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司的前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原控
股股东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7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林文卿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财务总监林仰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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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纯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林文卿、林仰先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对拉萨金刚、庄大建、陈纯桂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
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
严格杜绝资金占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行为。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涉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未在公司任职。
9、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79 号监管函
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庄毓新、梁艳媚、
陈伟英、陈小卫、苏佩玉、林顺福、肖华、林臻出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79
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以及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
金、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庄毓
新、梁艳媚、陈伟英、陈小卫、苏佩玉、林顺福、肖华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林臻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及
前述人员充分重视前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
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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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杜绝资金占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行为。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涉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未在公司任职。
10、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20 号监管函
2021 年 8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创
业板监管函〔2021〕第 120 号《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因公司未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的规定,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前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前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
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
11、〔2022〕53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 年 5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李雪峰、
严春来、孙爽、郭娟出具〔2022〕53 号《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及子公司苏
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合计向合惠(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融资 1 亿元、向新余澎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 1.3 亿元,金额合计 2.3 亿元,
占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总资产的 23.23%,构成上市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
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未能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决定
书 3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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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关问题及时发布说明公告,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送了
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12、甘证监函〔2022〕350 号监管函
2022 年 10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甘证
监函〔2022〕350 号《关于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公司财务基础
工作薄弱;(2)公司治理还需进一步规范;(3)公司关联交易大幅增加,故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要求公司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上述监管措施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
深入的分析,逐一进行了整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送了
整改回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5 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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