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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3-09-27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湛
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98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85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梁金华                   杨雅莉                  李亚光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