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2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如独立董
事委员中仅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则该委员自动当选委员会主席,无需履行选举
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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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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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
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
限等事项。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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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主任委员同意,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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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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