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6-21
证券代码:300113 证券简称:顺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
勇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勇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华勇:
你作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计
变动比例达到12.76%。你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华勇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
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戒,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