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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2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期权进行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 28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
定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1,835,413 份。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期权进行注销。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可行权的2,790名激励对象满足《2022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
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
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2,79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