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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7-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三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4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36

二十二、结论................................................................................................................................................................... 36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补充提供的资料,以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
(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现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
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
见如下: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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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

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

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对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

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且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上述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除

尚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发行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

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方案及发行人的承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本次

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

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

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

的天健审〔2023〕3-108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根据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3]3-105 号),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

定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无犯

罪记录证明、声明与承诺、任职资格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bse.cn)、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声明与承诺、任职

资格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 录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bse.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 录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bse.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 录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深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 http://www.bse.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最近三年存在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1   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        118,225.00        94,000.00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2   宜宾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      64,550.00        53,000.00
 3   智能可穿戴设备 AR/VR 零组件项目             80,539.00        5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3,000.00        23,000.00
                    合计                        286,314.00       220,000.00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投

资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智能可穿戴设备 AR/VR 零组件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三十五名

(含三十五名)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深圳市长盈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前,长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为 444,188,111 股,持股比例为 36.98%,为

公司控股股东;陈奇星通过持有长盈投资 90%的股份间接控制公司 36.98%的股

份,并直接持有公司 0.28%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0,308,314 股(含),以上限 360,308,314 股测算,本次

发行完成后,长盈投资仍持有公司 28.45%的股份,陈奇星合计仍控制公司 28.67%

的股份;长盈投资控股股东地位不会改变,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奇星,因此,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其他公开披

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适用意见。

    2、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董监高调查表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

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不利变化,发

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

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
序                                                    报告期末持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条件的股份 结的股份
号                                                    股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1    长盈投资         境内一般法人         36.98      444,188,111        0            0
     香港中央结算有
2                     境外法人             3.29        39,525,580        0            0
     限公司
     长盈精密-第二    基金、理财产
3                                          2.14        25,647,841        0            0
     期员工持股计划 品等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汇丰晋    基金、理财产
4                                          1.69        20,291,604        0            0
     信低碳先锋股票 品等
     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杨振宇           境内自然人           1.09        13,081,488        0            0
     交通银行-汇丰
     晋信动态策略混 基金、理财产
6                                          1.01        12,102,236        0            0
     合型证券投资基 品等
     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汇丰晋    基金、理财产
7                                          0.81        9,781,919         0            0
     信核心成长混合 品等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盈精密-第四    基金、理财产
8                                          0.73        8,740,000         0            0
     期员工持股计划 品等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汇丰晋    基金、理财产
9                                          0.55        6,641,399         0            0
     信智造先锋股票 品等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晨道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理财产
10   ——长江晨道                          0.48        5,747,126         0            0
                     品等
     (湖北)新能源
     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长盈投资持有公司 444,188,1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6.98%,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

表》等资料,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除长盈投资以外,没有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的情况。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

表》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陈奇星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

发行人股东的资格;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

化。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未新设子公司。

    根据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有实际经营的各级子公司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有实际经营的各级子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其业务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52%、99.19%、99.61%和 99.65%。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

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长盈投资。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补充核查期间,长盈投资为唯一的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及表决权的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控制的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也未发生变

化。

    5、发行人的主要合营和联营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合营和联营企业。

    6、发行人的现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共 7 名,分别为陈奇星、陈小硕、彭建春、朱守力、梁融(独

立董事)、孙进山(独立董事)、詹伟哉(独立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共 3 名,

分别为陈杭(监事会主席)、占敏、文乐平(职工监事);发行人除担任董事外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分别为胡宇龙(董事会秘书)、钟发志、黎英岳、

田刚、来旭春。

     7、发行人控股股东长盈投资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盈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陈奇星(担任执

行董事)、陈美玲(担任经理)、熊轶丽(担任监事)。

     8、前述第 6 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9、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A.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补充核查期间,公司新增与关联方之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相关的关联交易

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年1-3月(万元)   占营业成本比例
号

       深圳市海鹏信电
1                         设备零件              0.26            0.0001%
       子股份有限公司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补充核查期间,公司新增与关联方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

如下: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年1-3月(万元)
        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
 1                               模具、五金产品、连接器产品          265.39
        份有限公司
        上海其鸿新材料科技
 2                                           五金产品                 5.65
        有限公司
        深圳倍声声学技术有
 3                                       五金件、连接器               9.73
        限公司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
 4                                    五金产品、连接器产品            0.30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81.07
                          占营业收入比例                             0.09%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为发行人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的常

规行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按

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的利益

输送。2023 年 1-3 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占营业成本比例为

0.000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0.09%,占比较低,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经营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序号                                  2023年1-3月(万元)
1                                              184.06


     B.偶发性关联交易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发生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允,且

均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会的确认并经股东大会审核确认通过,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关联股东、关

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

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仍然有效,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全资孙公司宜宾长盈新增取得五项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他项
       权利人     房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平房米)    权利
                                 宜宾市宜宾港路101
                  川(2023)宜   号长盈精密西部基地
1      宜宾长盈   宾市不动产权   精密结构件自动化生   工业    35,524.58     注
                  第0104424号    产项目一期1#厂房1
                                     层1号等9个
                                 宜宾市宜宾港路101
                  川(2023)宜
                                 号长盈精密西部基地
2      宜宾长盈   宾市不动产权                        工业    17,845.83     注
                                 精密结构件自动化生
                  第0104418号
                                 产项目一期2#厂房1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层1号
                                         宜宾市宜宾港路101
                       川(2023)宜     号长盈精密西部基地
 3        宜宾长盈     宾市不动产权     精密结构件自动化生         工业        112.69       注
                       第0104414号       产项目一期门卫室1
                                             层1号等2个
                                         宜宾市宜宾港路101
                       川(2023)宜     号长盈精密西部基地
                                                                  集体宿
 4        宜宾长盈     宾市不动产权     精密结构件自动化生                    13,111.4      注
                                                                    舍
                       第0104413号       产项目一期宿舍楼1
                                             层1号等11个
                                         宜宾市宜宾港路101
                       川(2023)宜     号长盈精密西部基地
                                                                  其他,
 5        宜宾长盈     宾市不动产权     精密结构件自动化生                    5,635.15      注
                                                                   工业
                       第0104412号       产项目一期综合楼-1
                                             层1号等15个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3 年 6 月 20 日,宜宾长盈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建设银行宜宾分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建宜项贷抵(2023)第 60 号】,约定宜宾长盈将其持有的位于宜宾
三江新区 Q-03-02(a)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24 号、川(2023)宜宾市
不动产权第 0104418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4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3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2 号】连同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宜宾长盈与建设
银行宜宾分行签订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宜项贷(2023)第 60 号】》所约定的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 7,031.82 万元。


       除《律师工作报告》及上述内容已经列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

的房产未新增抵押或查封,前述新增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的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取得三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使用权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土地坐落
 号                                                         (平房米)        终止年限      权利
                     粤(2023)深圳
 1       发行人                         宝安区燕罗街道       51,086.62       2052.07.31      -
                     市不动产权第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387127号
                苏(2023)溧阳   上兴镇下姚南路
2    常州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北侧、子午路东   111,902   2073.05.18     -
                0091336号        侧
                苏(2023)溧阳   上兴镇下姚南路
3    常州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北侧、子午路东    242      2073.05.18     -
                0091342号        侧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贡长盈作为抵

押人与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ZD23010001

号),约定自贡长盈将其持有的位于自贡市 E3-51、E3-54 整合地块(原《板仓

工业集中区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BC-I4-03-2、BC-I1-01 地块整合)【川(2022)

自贡市不动产权第 0043701 号】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为自贡长盈与中国

银行自贡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3 自贡长盈借字 001 号)》

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 4,217.07 万元。

    此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房屋所有

权”部分所述,宜宾长盈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建设银行宜宾分行签订《最高额

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建宜项贷抵(2023)第 60 号】,约定宜宾长盈将其持

有的位于宜宾三江新区 Q-03-02(a)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川(2023)宜宾市不动

产权第 0104424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8 号、川(2023)宜宾

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4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3 号、川(2023)

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2 号】对应的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宜宾

长盈与建设银行宜宾分行签订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宜项贷(2023)

第 60 号】》所约定的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 7,031.82 万元。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新增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其他新增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查封的情形,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前述新增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三)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新增租赁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四)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境内注册商标 178 项,境外注册商标 17 项,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新增取得注

册商标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

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发明专利(境内)832 项,实用新型(境内)1475 项,外观设计(境内)41 项

和发明专利(境外)19 项,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新增取得专利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未新增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五)域名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取得的域名。

     (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投资的情况。

     (七)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

机器设备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

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该等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争议,不存在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授信、借款及保证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增并正在履行的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借款及保证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

序
           合同名称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授信期间
号
     《额度授信合同》(兴
                              兴业银行深圳                                  2023.03.14-
1.   银深和平授信字(2023)                       发行人     10,000
                                  分行                                      2024.03.08
          第C100号)
     《融资额度协议》(编
                              浦发银行东莞                                  2023.03.24-
2.           号:                             广东方振        6,000
                                  分行                                      2023.06.17
     BC2023032300001406)

     《循环额度贷款合同》     东莞银行东莞    东莞新美                      2022.12.29-
3.                                                            5,000
       (合同编号:东银           分行              洋                      2024.12.28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名称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授信期间
号
     (0019)2022年额度贷
        字第014628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杭州银行深圳                                   2023.03.21-
4.                                           天机智能        3,000
            (编号:            分行                                       2024.03.20
      2023SC000009469)


     2、借款合同

序
            合同名称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借款期间
号
     《交通银行借款额度
     使用申请书》(编号为: 交通银行深圳                                   2023.01.03-
1                                                发行人     40,000
     Z2212SY15673081000         分行                                       2025.01.01
     0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兴业银行深圳                                   2023.03.17-
2    (兴银深和平流借字                          发行人      3,000
                                分行                                       2024.03.17
     (2023)第C100号)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编号:2023   中信银行深圳                                   2023.03.03-
3                                                发行人      8,000
     深银金山贷字第0002         分行                                       2024.08.12
     号)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合同编号: 建设银行东莞                                     2023.03.20-
4                                           广东方振         2,000
     HTZ440770000LDZJ2         市分行                                      2024.03.19
     023N020)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浦发银行东莞                                   2023.03.31-
5    (编号:                               广东方振         3,000
                                分行                                       2023.12.17
     54012023280134)
     《借款合同》(合同编
                            成都银行宜宾                                   2023.03.25-
6    号:                                   宜宾长盈         3,000
                                分行                                       2024.03.24
     H611001230316768)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自贡                                   自实际提款
7    (编号:2023自贡长盈                   自贡长盈        42,000
                                分行                                      日起 96 个月
     借字001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苏州                                     2023.01.16-
8                                          科伦特电源        2,000
     (编号:2023年苏中新   高新技术产业                                   2024.01.15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名称              债权人               债务人   金额(万元)       借款期间
号
     贷字第2号)                开发区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苏州
                                                                                2023.02.28-
9    (编号:2023年苏中新      高新技术产业     科伦特电源        2,000
                                                                                2024.02.27
     贷字第87号)               开发区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苏州
                                                                                2023.02.14-
10   (编号:2023年苏中新      高新技术产业     科伦特电源        1,000
                                                                                2024.02.13
     贷字第50号)               开发区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苏州
                                                                                2023.03.17-
11   (编号:2023年苏中新      高新技术产业     科伦特电源        4,000
                                                                                2024.03.16
     贷字第128号)              开发区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工商银行苏州                                     2023.02.20-
12                                              科伦特电源        1,800
     0110200010-2023年           吴中支行                                       2024.02.17
     (吴县)字00418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工商银行苏州                                     2023.03.17-
13                                              科伦特电源        2,500
     0110200010-2023年           吴中支行                                       2024.03.15
     (吴县)字00764号)
     《东莞银行对公贷款
     借据》(借据编号:     东莞银行黄江                                        2023.02.07-
14                                              东莞新美洋        3,000
     0010202302020020913    支行                                                2024.02.06
     2)
     《反向福费廷业务买
     入通知书》&《东莞银
     行反向福费廷业务协     东莞银行松山                                        2023.03.17-
15                                               广东长盈         1,000
     议》(协议编号:东银   湖科技支行                                          2023.06.16
     (9966)2022年福字第
     035101号)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合同编号: 建设银行昆山                                          2023.03.17-
16                                              昆山杰顺通        3,000
     HTZ322986400LDZJ2      分行                                                2024.03.15
     023N080)


     3、保证合同

序                                                        担保最高金
       合同名称       保证人     被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号                                                        额(万元)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担保最高金
            合同名称        保证人     被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号                                                           额(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                                                                每笔债务
                                                   中国银
          同》(编号:                                                    连带责任     履行期限
1                           发行人     自贡长盈    行自贡      42,000
          ZZB23010001                                                        保证      届满之日
                                                    分行
              号)                                                                     起三年
         《保证合同》(合                                                              债务履行
                                                   成都银
            同编号:                                                      连带责任     期限届满
2                           发行人     宜宾长盈    行宜宾      3,000
         D6110302303166                                                      保证      之日起三
                                                    分行
              83)                                                                        年
         《最高额保证合
                                                                                       主债务履
         同》(合同编号:                          东莞银
                                       东莞新美                           连带责任     行期限届
3        东银(0019)2022   发行人                 行东莞      5,000
                                          洋                                 保证      满之日起
          年最高保字第                              支行
                                                                                       三年
           014629 号)
         《杭州银行股份                                                                自具体融
         有限公司最高额                                                                资合同约
                                                   杭州银
         保证合同》(合                                                   连带责任     定的债务
4                           发行人     天机智能    行深圳      2,340
            同编号:                                                         保证      人履行期
                                                    分行
         20230322922100                                                                限届满之
            000002)                                                                   日起三年
         《最高额保证合                                                                每笔债务
                                                   浦发银
          同》(编号:                                                    连带责任     履行期限
5                           发行人     广东方振    行东莞      6,000
         ZB54052023000                                                       保证      届满之日
                                                    分行
             00010)                                                                    起三年

         (二)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

大销售合同未发生变化。

         (三)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一项正在

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除有一项卖方由广东长盈变

更为溪河精密外,其余均未发生变化。

    序
            合同名称            卖方                  买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期间
    号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名称              卖方              买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期间
号
       《设备采购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                              以具体设备采
1                                            宜宾长盈   产线及系统
         合同》         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合同为准
                      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                              以具体采购单
2        采购单                              溪河精密     铝材
                           有限公司                                        为准

      (四)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五)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检索核查及发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发行人已

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重大债

权债务及相关担保的情况。

      (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相关资料,截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主体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号
 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口退税款         31,736,294.66
        YA XIE ENTERPRISES COMPANY
 2                                             其他           10,943,756.04
                  LIMITED
 3                  溧阳市财政局           押金保证金         10,440,000.00
 4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0,065,600.00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主体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元)
 号
 5         深圳市福桥兴实业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0,000,562.56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及相关资料,截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余额(元)
1                         保理款                       82,054,974.55
2                          借款                         4,406,050.00
3                       员工互助金                      2,513,571.31
4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186,969.93
5                       合作研发费                      1,650,000.0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其他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章程

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 3 次,监事会 3

次,股东大会 1 次,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的内容,发行人进行了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续聘,换届选举及续聘完成

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本届任期
 1           陈奇星              董事长           2023.05.15-2026.05.14
 2           陈小硕           董事、总经理        2023.05.15-2026.05.14
 3           朱守力          董事、财务总监       2023.05.15-2026.05.14
 4           彭建春               董事            2023.05.15-2026.05.14
 5            梁融              独立董事          2023.05.15-2026.05.14
 6           孙进山             独立董事          2023.05.15-2026.05.14
 7           詹伟哉             独立董事          2023.05.15-2026.05.14
 8            陈杭             监事会主席         2023.05.15-2026.05.14
 9           文乐平             职工监事          2023.05.15-2026.05.14
 10           占敏                监事            2023.05.15-2026.05.14
 11          来旭春             副总经理          2023.05.15-2026.05.14
 12          黎英岳             副总经理          2023.05.15-2026.05.14
 13          钟发志             副总经理          2023.05.15-2026.05.14
 14           田刚              副总经理          2023.05.15-2026.05.14
 15          胡宇龙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3.05.15-2026.05.14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系因任期届满换届所致,该变化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

序;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仍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定期报告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3 年 1-3 月
                  发行人                              15
                 广东长盈                             15
                 昆山长盈                             25
             昆山杰顺通                               25
                 广东方振                             15
                  纳芯威                              15
                 天机智能                             15
             科伦特电源                               15
             香港科伦特                               16.5
             越南科伦特                               20
                 临港长盈                             15
                 东莞长盈                             15
                 雷匠通信                             15
             惠禾新能源                               15
                 东莞智昊                             15
             东莞新美洋                               15
             东莞阿尔法                               15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3 年 1-3 月
                   香港纳芯威                                 16.5
                   香港杰顺通                                 16.5
                    香港长盈                                  16.5
                   香港美盈美                                 16.5
                    美国长盈                           15-39(累进税率)
                    韩国长盈                                 10-22
                    越南长盈                                  20
                    上海其元                                  20
                    昆山哈勃                                  15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发行人子公

司纳芯威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为 15%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

惠政策及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年度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无欠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记录。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享受

的补助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政府补助项目                        金额(元)
 号
 1      深圳长盈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                    1,000,000.00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公司名称                 政府补助项目                金额(元)
 号
 2      深圳长盈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           1,550,000.00
 3      深圳长盈                  扩产增效补助                1,830,000.00
 4      深圳长盈               股权投资标的企业奖励           4,350,000.00
 5      常州长盈                 先进制造经济补助             13,053,520.00
 6      宜宾长盈                  产业发展补贴                21,28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

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及守法情况

     1、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A.已建项目的环保审批

      (1)2023 年 4 月 8 日,就雷匠通信坐落于张浦镇滨江北路 100 号的扩建项

目,雷匠通信取得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昆山雷匠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连接器、电子线束、自动化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建〔2023〕

83 第 0139 号)。

      (2)2023 年 3 月 15 日,就广东长盈坐落于东莞生态产业园区东园大道旁

的第八次扩建项目,广东长盈取得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盈精

密技术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分公司智能可穿戴设备 AR/VR 零组件项

目(第八次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1806 号)。

      (3)2023 年 1 月 12 日,就东莞长盈坐落于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西

路 639 号主地块第八次技改项目,东莞长盈取得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

于东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第八次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建

〔2023〕268 号)。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B.排污资质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

增变化的排污资质或排污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资质或许可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限
                                                                         2023.04.20-
 东莞长盈    排污许可证     91441900MA4ULJF03N001P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8.04.19
                                                                         2023.04.11-
 广东长盈    排污许可证      9144190055563914X7001V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8.04.10
广东长盈松
                                                                         2023.06.14-
山湖(生态   排污许可证     91441900MA4X8JJ434001Q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8.06.13
园)分公司
                                                                         2023.06.08-
 昆山长盈    排污许可证      913205837938003576001V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8.06.07
             固定污染源排                                                2023.04.21-
科伦特电源                   91320506597920776N001X          -
             污登记回执                                                  2028.04.20
             固定污染源排                                                2023.04.03-
昆山杰顺通                   91320583791085249N001Y          -
             污登记回执                                                  2028.04.02
             固定污染源排                                                2023.05.03-
 溪河精密                   91441900MA55PGQ57H001W           -
             污登记回执                                                  2028.05.02
             固定污染源排 91441900MA4W7QHR1Y001                          2023.03.31-
 东莞智昊                                                    -
             污登记回执                W                                 2028.03.30
             固定污染源排                                                2023.07.06-
 雷匠通信                   91320583MA1MHTF65T001X           -
             污登记回执                                                  2028.07.05
             固定污染源排                                                2023.06.02-
东莞阿尔法                  91441900MA53CAFJ2N002X           -
             污登记回执                                                  2028.06.01
             固定污染源排                                                2023.07.04-
 常州金品                   91320481MA25JWTK4L001Y           -
             污登记回执                                                  2028.07.03

   2、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具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及守法情况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守法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具的无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

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拟投资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环评手续,符合我国现

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新增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及技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

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也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授权或备案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新增取得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序                                                       面积       使用权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土地/房屋坐落
号                                                    (平房米)   终止年限     权利
                苏(2023)溧阳   上兴镇下姚南路
 1   常州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北侧、子午路东        111,902     2073.05.18     -
                0091336号        侧
                苏(2023)溧阳   上兴镇下姚南路
 2   常州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北侧、子午路东          242       2073.05.18     -
                0091342号        侧
                                 宜宾市宜宾港路
                                 101 号 长 盈 精 密
                川(2023)宜宾
                                 西部基地精密结
 3   宜宾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35,524.58   2072.01.11    注
                                 构件自动化生产
                0104424号
                                 项目一期1#厂房
                                 1层1号等9个
                                 宜宾市宜宾港路
                                 101 号 长 盈 精 密
                川(2023)宜宾
                                 西部基地精密结
 4   宜宾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17,845.83   2072.01.11    注
                                 构件自动化生产
                0104418号
                                 项目一期2#厂房
                                 1层1号
                                 宜宾市宜宾港路
                                 101 号 长 盈 精 密
                川(2023)宜宾
                                 西部基地精密结
 5   宜宾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112.69     2072.01.11    注
                                 构件自动化生产
                0104414号
                                 项目一期门卫室
                                 1层1号等2个
                                 宜宾市宜宾港路
                                 101 号 长 盈 精 密
                川(2023)宜宾
                                 西部基地精密结
 6   宜宾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13,111.4    2072.01.11    注
                                 构件自动化生产
                0104413号
                                 项目一期宿舍楼
                                 1层1号等11个
                                 宜宾市宜宾港路
                川(2023)宜宾
                                 101 号 长 盈 精 密
 7   宜宾长盈   市不动产权第                           5,635.15    2072.01.11    注
                                 西部基地精密结
                0104412号
                                 构件自动化生产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一期综合楼
                                        -1层1号等15个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3 年 6 月 20 日,宜宾长盈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建设银行宜宾分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建宜项贷抵(2023)第 60 号】,约定宜宾长盈将其持有的位于宜宾
三江新区 Q-03-02(a)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24 号、川(2023)宜宾市
不动产权第 0104418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4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3
号、川(2023)宜宾市不动产权第 0104412 号】连同土地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宜宾长盈与建设
银行宜宾分行签订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宜项贷(2023)第 60 号】》所约定的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 7,031.82 万元。


     (四)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未发生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具体业务发展规

划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其他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在期间内发生变化的

有三例,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阿尔法与雾相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雾主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 年 4 月 17 日,雾相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相同的案件事实提起反诉,

2023 年 4 月 20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为由作出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雾相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

付反诉原告:1、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00,463 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本案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

    2、东莞市信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美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 年 5 月 18 日,东莞市信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美洋经协商一

致,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东莞新美洋一次性向东莞市信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人民币 300,000 元,自此本案相关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2023 年 5 月 23 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 1973 民初 8362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东莞市信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新美洋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前述款

项,本案已完结。

    3、发行人与深圳市皓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 0306 民初 12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皓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535000 元及资金

占用利息(以 4535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

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他已经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没有新增变化。

                                    4-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

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新增其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新增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说明

的其他问题。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审核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

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傅曦林



                                           经办律师:

                                                             陈斌



                                           经办律师:

                                                             陈旸




                                                        年      月      日




                                  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