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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及票据质押的公告2023-10-28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23-7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及票据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及票据质押
的议案》,为推进公司业务发展,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同意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额度在上述业务期限
内可滚动使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票据池建
立和使用可以在各自的质押额度范围内采用票据质押的方式,提供最高额质押担
保合计不超过上述额度。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
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
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业务。
    2、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票据池及票据
质押业务实施额度,即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
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业务期限内,该额度
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经
营需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3、合作机构及授权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具体合作条件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票据池业务的
合作银行,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商
业银行票据池业务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4、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票据池建立和使用可
以在各自的质押额度范围内采用票据质押的方式,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合计不超
过人民币 6 亿元。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和金额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及子公
司的经营需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如涉及对外提供担保时还需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业务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与客户、供应商的结算过程中使用票据的
频率不断增加,通过开展票据池及相应的票据质押业务可以提高票据管理效率与
规范性,降低票据管理成本与风险,有利于实现票据资源的统筹使用和信息化管
理,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及相应的票据质押业务,可能存在应收、应付票据到期
日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票据池专用保证金账户,可能会对公司
资金造成暂时性流动性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采用以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
尽量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做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汇票用于对外支付款
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逐步办理托收解付,若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
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保证金。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
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并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确保质押票据
的额度充足,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组织实施

   1、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
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事项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
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部有权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