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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国信证券关于经纬辉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23-08-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天津经
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经纬辉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 号)核准,经纬辉开于 2023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6.50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15,000,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 14,657,075.4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00,342,924.53 元。

    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全部到位,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中。2023 年 4 月 6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TJAA1B0070)。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以及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投项目“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射频模组芯片研   南昌经纬辉开半                 拟在江苏盐城新
  1                                         江西南昌                      江苏盐城
        发及产业化项目   导体有限公司                   设的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变更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
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发挥内部协
同效应,更好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同时,为方便后续项
目管理、促进人员稳定性和业务开展,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在盐城市
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其
他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后,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
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
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
体,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是基于
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为了更好地实施募投项目而做出
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其
他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
体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已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综上,保荐人对经纬辉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                    张洪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