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5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进一步
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